伽师县某某店、开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703号案件名称
伽师县某某店、开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伽师县某某店;开某某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03号申请保全人:伽师县某某店,经营者张某某,个体户,店地址:伽师县。 被保全人:开某某,男,身份证号:65312XXxxx,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新疆伽师县。 关于申请人伽师县某某店与被保全人开某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开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开某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开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执 行 员 段 新 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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