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有斌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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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824号案件名称
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有斌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有斌;周志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824号原告: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北路北首(天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学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有斌,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周志远,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有斌、周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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