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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昆朋、张治国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5民特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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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5民特487号
  • 案件名称

    王昆朋、张治国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昆朋;张治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5民特487号申请人:王昆朋,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张治国,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王昆朋与申请人张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0日经温县温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申请人张治国欠申请人王昆朋款3500元,定于2021年10月10日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昆朋与申请人张治国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昆朋与申请人张治国于2021年9月10日经温县温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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