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昆朋、张治国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5民特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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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5民特487号案件名称
王昆朋、张治国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昆朋;张治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5民特487号申请人:王昆朋,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张治国,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王昆朋与申请人张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0日经温县温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申请人张治国欠申请人王昆朋款3500元,定于2021年10月10日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昆朋与申请人张治国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昆朋与申请人张治国于2021年9月10日经温县温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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