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贵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1执452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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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1执452号之二十一案件名称
杨永贵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永贵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1执452号之二十一被执行人:杨永贵,男,汉族,1965年06月12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永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永贵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朴胜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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