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永贵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1执452号之二十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21执452号之二十一
  • 案件名称

    杨永贵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永贵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1执452号之二十一被执行人:杨永贵,男,汉族,1965年06月12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永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永贵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朴胜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克成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