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官帅、罗官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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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622号案件名称
罗官帅、罗官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官帅;罗官帅;赵忠善;赵忠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5执62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系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陕04执27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1278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应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1278号裁决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截止到2018年8月30日的借款本息967734元及按照9677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至2019年11月16日的利息285158.95元,支付律师费30000元,并承担已由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37643.49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127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某某未能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罗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对查询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予以轮候冻结。除此外,未查询出被执行人罗某某的其他财产。后经本院在被执行人罗某某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未在其户籍地居住,户籍地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6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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