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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淮安峰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2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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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2366号
  • 案件名称

    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淮安峰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淮安峰胜科技有限公司;李桃;徐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236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朱怀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峰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法定代表人:李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桃,男,1987年6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徐菊,女,1983年8月27日生,居民身货证号码320826198308274023,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本院在执行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淮安峰胜科技有限公司、李桃、徐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峰胜科技有限公司、徐菊自行达成和解,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系对个人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2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士和审判员  陈国兰审判员  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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