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3执29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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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3执2938号之一案件名称
蒋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蒋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03执2938号之一被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蒋某罚金执行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足额扣划了被执行人蒋某的账户存款,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义务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中蒋某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赵 嵩审判员 单继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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