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红兵、何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1执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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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1597号案件名称
高红兵、何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红兵;何平;高厚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1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高红兵,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被执行人:何平,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被执行人:高厚祥,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高红兵申请执行何平、高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苏0831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831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德勇执行员 秦建峰执行员 张满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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