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勤与张官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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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1918号案件名称
夏勤与张官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夏勤;张官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1918号 原告:夏勤,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桂春,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兵,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官庆,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易,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夏勤与被告张官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夏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勤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 46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勤负担。 审 判 员 刘光波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毅书 记 员 张鑫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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