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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华、李六七赡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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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975号
  • 案件名称

    李世华、李六七赡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世华;李六七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97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华,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李六七,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李世华与被执行人李六七赡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阳民初字第5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六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世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六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资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六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为20×××08的账户资金人民币205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成俊代书记员 韦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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