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彦辉、马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6民初18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民初1851号案件名称
田彦辉、马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田彦辉;马建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6民初1851号原告:田彦辉,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马建军,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彦辉与被告马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彦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彦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彦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田彦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 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保361号 下一篇 李世华、李六七赡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