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二军、尹亚芬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271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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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2718号之二案件名称
唐二军、尹亚芬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唐二军;尹亚芬;贺金生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2718号之二原告:唐二军,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尹亚芬,女,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贺金生,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二军、尹亚芬与被告贺金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二军、尹亚芬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金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二军、尹亚芬撤回对被告贺金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6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二军、尹亚芬负担。审 判 员 张金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鄢晨曦书 记 员 雷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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