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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二军、尹亚芬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271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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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271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唐二军、尹亚芬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唐二军;尹亚芬;贺金生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2718号之二原告:唐二军,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尹亚芬,女,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贺金生,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二军、尹亚芬与被告贺金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二军、尹亚芬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金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二军、尹亚芬撤回对被告贺金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6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二军、尹亚芬负担。审 判 员 张金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鄢晨曦书 记 员 雷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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