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井子区百斯德商场九加九便利店、北京明星时代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泉水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7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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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235号案件名称
甘井子区百斯德商场九加九便利店、北京明星时代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泉水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甘井子区百斯德商场九加九便利店;北京明星时代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泉水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民终7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井子区百斯德商场九加九便利店,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4区43A(百斯德商场BG118、BG119)。经营者:赵重九,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西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星时代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泉水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4区43A(大连百斯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内)。负责人:杨曦,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琪,公司员工,女,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日伟,公司员工,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甘井子区百斯德商场九加九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明星时代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泉水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井子区百斯德商场九加九便利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方原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庭认定事实错误。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理应按实际对上诉人进行赔偿。上诉人于2020年3月14日被迫与大连晟泽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大连百斯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在2020年2月10日被水淹至2020年3月14日解除合同的33天内,上诉人做了丈量的地板、货架拆除、晾晒、挑捡水淹没报废商品及清理不能售卖处理的商品物资污渍。关于防控新冠疫情上诉人在被水淹的33天也曾多次与大连百斯德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减免场地租金没得到认可,且百斯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也一直在营业,上诉人在一审没有主张33天的营业损失已经很人性化了,为此上诉人主张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被水淹后的拆除地板货架,运费,人工费以及商品损失合理合法。被上诉人北京明星时代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泉水分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甘井子区百斯德商场九加九便利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水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8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9日,原告与大连晟泽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大连百斯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承租220平方米店铺面积,首年租金1.2元/平方米/日,第2年至3年1.2元/平方米/日,第3至4年1.42元/平方米/日。物业费为1元/平方米/天。2020年3月11日,原告与大连晟泽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大连百斯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因原告的原因提出解约,达成协议原合同2020年3月14日解除。2020年2月10日,因被告场地漏水导致原告经营场所受水淹损失,造成直接损失2200元,其中地板费用1300元,食品和文具900元。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均对被告漏水无异议,但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原告主张在此次漏水事件中,地板和文具等直接损失为2,200元,被告辩称该2,200元系保险公司核定,但是原告并未更换地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地板因为遭到水淹受损,无论是否更换地板,被告均应赔偿,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直接损失2,20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原告的营业场所遭到水淹损失,原告需要修缮的物品主要是地板。关于修缮地板的合理期间,综合考虑原告租赁面积,地板被淹的面积,大连防控新冠疫情等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为5天。原告租赁房屋的每平方米每日租金1.2元,物业费每天每平米1元,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酌定为2,42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服务员工资、营业损失,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故对原告主张的此项损失,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拆除地板人工费、地板搬出商场费用、人工费、拉东西到仓库、仓库租赁费、货架拆除费、人工费、运货、重新装货架人工费、拉回经营场所、人工费等。原告并未实际修缮地板,原告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4日解除合同并撤场,亦无重新安装继续使用的必要,原告该花费无法认定为被告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明星时代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泉水分公司赔偿原告甘井子区百斯德商场九加九便利店直接损失2,200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明星时代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泉水分公司赔偿原告甘井子区百斯德商场九加九便利店合理损失2,42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甘井子区百斯德商场九加九便利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甘井子区百斯德商场九加九便利店负担100元,被告北京明星时代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泉水分公司负担61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的场地漏水造成上诉人地板及货物损失,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上诉人对侵权造成的货物及地板损失没有异议,争议的主要是上诉人请求更换地板造成地板搬出商场的人工费、搬运货物至仓库的车费、仓库租赁费、货架拆除及安装的人工费等。经查,上诉人的便利店在2020年2月10日受到水淹后没有立即拆除货架并对地板进行维修。上诉人于2020年3月11日与出租人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双方约定于2020年3月14日解除租赁合同,上诉人提供的车费收据、集装箱租赁费等收据均是解除合同后支出的费用,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述损失没有依据。鉴于便利店被淹后会对其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赔偿上诉人5天的租金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甘井子区百斯德商场九加九便利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艳波审判员 高明伟审判员 王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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