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海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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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330号案件名称
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海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海;刘聪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海,男,1995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聪,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海、刘聪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03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限被告刘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62376.19元及利息2962.86(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8日,后期利息续计直至全部偿还清止);二、被告刘聪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海追偿;案件受理费755元,由被告刘海、刘聪负担。因刘海、刘聪逾期未履行义务,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刘聪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刘海、刘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款本息共计66094元、应承担受理费755元,以上共计66849元,被执行人刘海自愿于本协议签字时支付6849元,剩余60000元自愿于2022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刘海不能按上述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刘海、刘聪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执行和解协议签字后,被执行人刘海已按协议约定将684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许磊,本案执行申请费891元刘海已缴纳。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1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紫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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