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朱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6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672号案件名称
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朱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朱莹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672号原告: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天津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二期三楼E0,A1。 法定代表人:常利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涛、赵倩,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莹,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收到原告向本院邮寄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退还5000元,双方争议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闫纪羽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全锁、李云龙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568号 下一篇 湖北汉川东西汊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湖南沪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民再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