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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朱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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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672号
  • 案件名称

    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朱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朱莹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672号原告: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天津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二期三楼E0,A1。        法定代表人:常利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涛、赵倩,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莹,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收到原告向本院邮寄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退还5000元,双方争议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五八智鑫二手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闫纪羽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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