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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锁、李云龙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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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568号
  • 案件名称

    刘全锁、李云龙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全锁;李云龙;赵姝丽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568号案外人(异议申请人):李宝森,男,1951年5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案申请执行人:刘全锁,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媛,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云龙,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赵姝丽,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全锁与被执行人李云龙、赵姝丽仲裁执行一案中,案外人李宝森于2021年8月11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李宝森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李宝森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宝森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酒 源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静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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