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邓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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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033号案件名称
罗某某、邓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罗某某;邓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邓某,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7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某偿还申请人罗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8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支付至借款还清为止)。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邓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65元,申请执行费366元。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邓某于2021年9月30日起每月偿还申请人罗某某借款3000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二、邓某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65元,申请执行费366元”。案件受理费265元,申请执行费366元被执行人邓某未交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对和解长期履行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4执103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余世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田田书 记 员 翁丽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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