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辰实业有限公司、马笑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再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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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再163号案件名称
河南省龙辰实业有限公司、马笑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河南省龙辰实业有限公司;马笑冰;郑州真飞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再1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龙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防疫路1号院3号楼19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忠,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阳,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笑冰,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阳,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真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圣鼎商务大厦C座4层C4205号。法定代表人:尤县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现锋,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省龙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辰公司)、马笑冰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真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飞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4327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0)豫民申344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河南省龙辰实业有限公司、马笑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忠、李坤阳,被申请人郑州真飞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曹现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关于装修损失,生效判决依据另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装修损失共计2,742,573.97元是对龙辰公司五处房产评估的总价,真飞公司仅租赁其中两处,两审法院均未把真飞公司的装修与龙辰公司自己的装修区分开来,也未扣除真飞公司拉走的部分。直接判令龙辰公司按照上述总价的60%赔偿真飞公司,认定事实不清。(二)北方物资公司起诉龙辰公司时要求的装修损失与本案中差距巨大,明显存在伪造证据,故意提高损失数额的情况。(三)原审法院以河南高速公司退回的租金为标准酌定为真飞公司退租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两者没有直接关系。二、两审法院责任划分错误。租赁合同有关于装修损失赔偿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而不应当适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原审不应当完全按照龙辰公司与河南高速公司的判决划分责任,应根据合同及履行情况具体分析。国土部门下发处罚通知后,真飞公司仍在继续经营宾馆至2017年6月份,并不是二审法院认定的2016年9月份。综上,二审法院仅对马笑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进行审查,并未对装修损失进行实质性审查,请求再审法院予以审查。马笑冰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马笑冰行使的是职务行为,责任承担的主体应当是原审被告公司。二、马笑冰所收取的款项均用于龙辰公司开发建设、支付工程款,并不是用于个人使用。三、马笑冰并不是股东,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之一,收取租金并未损害公司利益。真飞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一、关于退还租金的问题,原审法院酌定正确。龙辰公司在(2017)豫01民终16114号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表明龙辰公司向河南高速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退还租金的截止时间是2015年12月30日。真飞公司租赁房屋也系该判决确定范围,真飞公司应收租金范围15个月,真飞公司已交24个月故应退还9个月租金。根据双方的联合公告,虽然真飞公司实际使用时间是2016年9月10日,但2015年12月30日后因政府拆迁行为,真飞公司租赁房屋已经无法正常使用,法院认定龙辰公司、马笑冰赔偿租金数额已经过低。二、关于装修赔偿问题,租赁期间真飞公司对房屋装修、添置设备所需资金均由真飞公司承担,且原一审过程中,龙辰公司、马笑冰并未对真飞公司装修内容提出异议,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确认该部分装修造价合计2,742,573.97元应当赔偿给真飞公司。三、马笑冰应对租金及装修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笑冰作为龙辰公司的前股东及法定代理人,并未将真飞公司交与其的租金转入龙辰公司的对公账户,其财产已经与公司财产混同,且诉讼过程中,马笑冰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解散公司等方式逃避债务,现亦为清算组成员,故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马笑冰应与龙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再审认为,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3441号民事裁定,原审判决依据的龙辰公司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另案诉讼中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对象为龙辰公司租赁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闲置土地后所建造的全部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但真飞公司仅租赁龙辰公司建筑物中的面积为48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及6050平方米的仓储用房,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造价汇总表》确定的装修造价范围与真飞公司租赁房屋范围是否同一,原审未予审理。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的应当是装饰装修物现值损失。但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按照国家定额结合现场测量记录计算的建设工程造价,未涉及装修拆除费用及残值,且真飞公司是否在鉴定前拉走部分可拆除物,原审亦未审理查明。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事实认定不清,判决处理不当,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20)豫01民终4327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8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刘向科审判员 季士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娄亚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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