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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凡明、曹洪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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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2272号
  • 案件名称

    卜凡明、曹洪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卜凡明;曹洪宽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2272号原告:卜凡明,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志明,锦州市凌河区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洪宽,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卜凡明与被告曹洪宽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卜凡明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凡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凡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卜凡明负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紫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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