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凡明、曹洪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22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2272号案件名称
卜凡明、曹洪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卜凡明;曹洪宽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2272号原告:卜凡明,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志明,锦州市凌河区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洪宽,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卜凡明与被告曹洪宽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卜凡明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凡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凡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卜凡明负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紫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4589号 下一篇 罗某某、邓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