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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4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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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4589号
  •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刘某
  • 案件缘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458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92年7月1日生,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榆次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生,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榆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华、王光耀,山西刘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竞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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