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灿、吴鹏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875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87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灿、吴鹏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灿;吴鹏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8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灿,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吴鹏飞,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李灿与被执行人吴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鹏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灿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81,3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2元,执行费1,134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2021年7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灿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发起第一轮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吴鹏飞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证券开户、无车辆。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鹏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限其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鹏飞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保险查询被执行人吴鹏飞的不动产信息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吴鹏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发起第二轮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21年9月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吴鹏飞户籍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李灿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3日,被执行人吴鹏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1,3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2元,执行费1,134元,分文未履行。本院认为,经上述执行行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吴志群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何 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