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陈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59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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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592号之三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陈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陈芳;李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5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79号。负责人:毛建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静仁,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芳,女,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现住江苏省江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芳、李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7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陈芳、李建军确认结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333919.16元、期内利息26427.60元、逾期罚息(计算到2018年10月29日为4991.96元;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391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上浮3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计算到2018年10月29日为1607.76元;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427.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上浮30%计算)、律师费10800元。此款陈芳、李建军于2019年1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二、若陈芳、李建军未按约履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剩余欠款本息、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用全额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063元减半收取为3531.50元、保全费2770元,二项合计为6301.50元,由陈芳、李建军负担。此款已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陈芳、李建军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于2019年1月29日前直接支付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73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诸庆文审 判 员 周 强审 判 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思浔书 记 员 肖子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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