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晓芬、乌鲁木齐慈善医院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260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260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晓芬、乌鲁木齐慈善医院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晓芬;乌鲁木齐慈善医院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2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芬,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吉,乌鲁木齐慈善医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张晓芬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晓芬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晓芬支付案款53306.09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名下无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名下房产处于查封状态,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晓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晓芬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张晓芬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但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执行人员释明,申请执行人张晓芬仍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3306.09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7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晓芬,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杰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耶赛尔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