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刘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05财保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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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5财保32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刘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财保32号申请人:杨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男,汉族,1989年4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73年1月22日生,住石家庄市行唐县。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某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杨某某提供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忠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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