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保1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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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保1940号案件名称
樊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樊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保1940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樊红霞: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樊红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80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9711.33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为一年。二、依法对被申请人樊红霞名下的XXXX号思威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64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保1940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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