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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晓洁、邓晓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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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189号
  • 案件名称

    严晓洁、邓晓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严晓洁;邓晓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严晓洁,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柳林镇屯头村五组。被执行人:邓晓青,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南关路141号。申请执行人严晓洁与被执行人邓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8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一、邓晓青归还严晓洁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426元(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共计31426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归还15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归还16426元,并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15.4%承担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606元,因本案调解处理,减半收取303元,由邓晓青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邓晓青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严晓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晓青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的利息1426元,并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15.4%承担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03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晓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晓青立即交纳案款30000元、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利息1426元,以及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3元,并交纳执行费376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邓晓青父子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无力一次给付,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1426元(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案件诉讼费303元、执行费376元。以上合计32105元。由被执行人邓晓青当庭履行案件款4000元及执行费376元。剩余案件款26000元及利息1426元、案件受理费303元,共计27729元,由被执行人邓晓青于2021年12月30日前最少交纳5000元,其余案件款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履行清结。至此,申请执行人严晓洁共受偿4000元,未受偿27729元,由被执行人邓晓青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1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振杰审判员  时宏杰审判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景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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