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秀桂申请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指定异议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特2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特286号案件名称
冯秀桂申请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指定异议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冯秀桂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4民特286号申请人:冯秀桂,女,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小学退休教师,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冯秀桂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冯秀桂称,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法指定申请人作为毛宏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母。依据(2021)津0104民特2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毛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冯秀桂担任毛宏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毛宏,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系被监护人之母,申请人自愿作为毛宏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民事制度。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现申请人冯秀桂系毛宏之母,其自愿担任毛宏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指定冯秀桂为毛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学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晓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4民特286号申请人:冯秀桂,女,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小学退休教师,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冯秀桂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冯秀桂称,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法指定申请人作为毛宏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母。依据(2021)津0104民特2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毛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冯秀桂担任毛宏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毛宏,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系被监护人之母,申请人自愿作为毛宏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民事制度。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现申请人冯秀桂系毛宏之母,其自愿担任毛宏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指定冯秀桂为毛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学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晓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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