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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莎、卢志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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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553号
  • 案件名称

    熊莎、卢志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熊莎;卢志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熊莎,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卢志军,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申请执行人熊莎与被执行人卢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92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志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卢志军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79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卢志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14日、2021年7月20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卢志军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信息;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卢志军的其他财产性权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卢志军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卢志军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卢志军的不动产信息,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志军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保单编号为YK251642C92000717164的保险,经查,该保险累计缴纳保费为1959元,系补偿型医疗保险,不适宜提现。2021年5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卢志军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日,本院委托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卢志军名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卢志军在户籍所在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2021年9月8日,本院电话调查被执行人卢志军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镇政府,查询被执行人卢志军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卢志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熊莎借款本金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79元,上述款项共计25554元,分文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卢志军经本院查证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熊莎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志锋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卢靖峰书 记 员 钱俐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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