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与张某、中国x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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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040号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中国x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史某;张某;中国xxx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40号原告:史某,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张某,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中国xxx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董xx,总经理。 原告史某与被告张某、中国x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史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史亚娜负担。 审判员 代洪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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