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秋菊、陕西渭南燕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执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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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执189号案件名称
杨秋菊、陕西渭南燕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秋菊;陕西渭南燕兴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杨秋菊,女,汉族,1955年9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忠颜,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渭南燕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法定代表人:杨小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秋菊与陕西渭南燕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10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渭南燕兴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秋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杨秋菊与被执行人陕西渭南燕兴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执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宏革审 判 员 栾小君审 判 员 王亚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白 冰书 记 员 马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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