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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秦春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2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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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28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秦春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秦春玉;张剑;秦运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2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时军,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秋,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春玉,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张剑,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秦运英,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秦春玉、张剑、秦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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