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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齐、霍城县水定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申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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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民申154号
  • 案件名称

    王振齐、霍城县水定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振齐;霍城县水定镇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申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振齐,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霍城县水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水定镇朝阳南路77号。        主要负责人:刘厚杨,水定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王振齐因与被申请人霍城县水定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水定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3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振齐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2020)新4023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的第二项错误部分的驳回,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与申请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错误决定,与此同时,请求再审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二、请求再审法院依据《贯彻劳动法意见》第58条之规定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下岗待工(2019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26个月*1200元/月=31200元(叁万壹仟贰佰元整)。        事实与理由:根据《贯彻劳动法意见》第70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申请人王振齐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13日工作期间,法定休息日、休假日,包括年休假被申请人既没有安排申调人补休、调休、又没有依法支付申请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补休或调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为申请人是补休,法律规定的休息日,而不是请事假、病假。所以,被申请人违法作出的与申请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错误决定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自始至终都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就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水定镇政府规章制度程序违法、缺失公示或告知证据,违法做出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经公示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再根据《贯彻劳动法意见》第98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劳动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定镇政府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议纪要”及“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告知义务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吗?水定镇政府的级别高于国务院级别吗?总之,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水定镇政府有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权力。再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日。用人单位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日。根据上述多项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务者(职工)的周休日没有规定必须经单位领导层层审批,法定休息日休假日是法律赋予职工的休息权,只有病假、事假应当有单位领导层层审批。鉴于此客观事实存在,请求再审法院彻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王振齐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霍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向王振齐进行了宣判,并告知了其享有上诉的权利,王振齐无正当理由未上诉,应当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另,王振齐请求本院依法确认双方存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下岗待工期间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属于实体认定和处理范畴,且已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因此,王振齐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振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振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吾斯曼托乎提审判员    马雯欣审判员    徐国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妮尕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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