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宏贤与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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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268号案件名称
彭宏贤与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彭宏贤;付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3268号 原告:彭宏贤,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付敏,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彭宏贤与被告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宏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侣书 记 员 胡增铮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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