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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宏贤与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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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268号
  • 案件名称

    彭宏贤与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彭宏贤;付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3268号 原告:彭宏贤,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付敏,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彭宏贤与被告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宏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侣书 记 员    胡增铮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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