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云、陈静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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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189号案件名称
李成云、陈静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成云;陈静;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189号原告:李成云,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丹林乡长冲村六社11号,现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陈静,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马家巷6号,现住贵州省盘州市。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攀,钟山区汪家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0224。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凤鸣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94166680W。法定代表人:王师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原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街道纸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5135084。负责人:王师用,系该矿矿长。被告: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14353692P。法定代表人;李廷波,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成云、陈静与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李成云、陈静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云、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9196元,由原告李成云、陈静负担。审判员 王孝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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