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玲、刘海玲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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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943号案件名称
刘海玲、刘海玲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海玲;刘海玲;刘晓;刘晓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1948年4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靖边县。 被执行人刘某乙,(又名刘玉玲),女,汉族,1962年10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靖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824执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折宝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闫 聪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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