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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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3525号案件名称
李某、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某;陈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52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宁夏中卫市。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宁夏中卫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审判员 金勇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桂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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