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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雁湖面粉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保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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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保845号
  • 案件名称

    安徽雁湖面粉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雁湖面粉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王清富;熊玉琼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保845号申请人:安徽雁湖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1501023790。法定代表人:王怀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中利,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棉远镇,统一社会代码91510683709174825B。法定代表人:王清富,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清富,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绵竹市。被申请人:熊玉琼,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现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安徽雁湖面粉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王清富、熊玉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清富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熊玉琼名下价值50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国营龙亢农场公交路西侧、房地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怀自字第××号的房屋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清富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熊玉琼名下价值506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雁湖面粉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于忠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屠玉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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