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雁湖面粉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保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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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保845号案件名称
安徽雁湖面粉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徽雁湖面粉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王清富;熊玉琼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保845号申请人:安徽雁湖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1501023790。法定代表人:王怀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中利,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棉远镇,统一社会代码91510683709174825B。法定代表人:王清富,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清富,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绵竹市。被申请人:熊玉琼,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现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安徽雁湖面粉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王清富、熊玉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清富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熊玉琼名下价值50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国营龙亢农场公交路西侧、房地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怀自字第××号的房屋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绵竹市富王粮油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清富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熊玉琼名下价值506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雁湖面粉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于忠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屠玉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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