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泸州润宏石油有限公司、泸州市宏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保12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保1266号
  • 案件名称

    泸州润宏石油有限公司、泸州市宏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泸州润宏石油有限公司;泸州市宏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266号申请人:泸州润宏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西南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22FYC6M。法定代表人:涂晓均。被申请人:泸州市宏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5GMJW2Y。法定代表人:谯立勤。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192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泸州市宏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宏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熊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国庆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