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忠、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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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2727号案件名称
张国忠、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国忠;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2727号原告:张国忠,男,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0741203W,地址: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忠诉被告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忠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4.56元,减半收取1602.28元,由原告张国忠承担。审 判 员 刘坤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宏宏书 记 员 刘 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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