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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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339号案件名称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雄;左艳玲;郑山东;冒桂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339号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负责人:刘健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国,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恩华,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雄,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左艳玲,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郑山东,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冒桂英,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雄、左艳玲、郑山东、冒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893元,减半收取计58447元,由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毓鹏书 记 员 赵 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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