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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7民初4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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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7民初4365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赵征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7民初4365号原告: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78558637G。法定代表人:梁登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真,女,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征,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公司)与被告赵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华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黄淑真,被告赵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xxx室2014年、2016年、2018年、2019年、2020年5个供暖季的供暖费9080.66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付款日应付款额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14年11月15日起开始负责金平北路19号院的供暖工作。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涉案小区供暖费按照30元/平方米收取,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76.63平方米。2014年供暖季,镇补贴供暖费后,被告应按19元/平方米交纳;2016年供暖季,镇、村补贴供暖费后,被告应按9.5元/平方米交纳;2018年、2019年、2020年3个供暖季,村、镇不补贴供暖费,被告应按30元/平方米交纳。被告居住的xxx房屋,应该交纳5个供暖季供暖费9080.66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赵征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5日始,原告负责平谷区马坊镇金平北路19号院的供暖工作。被告系xxx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76.63平方米。2014年度,政府补贴后的供暖费收费标准为19元每平方米;2016年度,政府补贴后的供暖费收费标准为9.5元每平方米;2018年、2019年、2020年度的供暖费的收费标准为30元每平方米。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未交纳2014年、2016年、2018年、2019年、2020年5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另查,2017年马坊镇政府为了改善供暖情况,对涉案小区室外供暖管道进行了改造;2020年对涉案小区三居室户型室内暖气管道进行清洗、更换阀门等。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供热单位,被告实际享受了供热服务,双方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己方义务。根据被告的陈述及其他业主反映的情况,本院酌情考虑供暖费数额。考虑到被告非无故不交供暖费,故对原告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进一步加强对供暖问题的沟通及处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2016年、2018年、2019年、2020年5个供暖季的供暖费8173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征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阮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黄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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