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卫生健康局、张雨民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恢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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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731号案件名称
常山县卫生健康局、张雨民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常山县卫生健康局;张雨民;张晓翠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822执恢731号 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体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2MB17704615。法定代表人:朱璋。诉讼委托代理人:汪玲,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雨民,男,1979年0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晓翠,女,1994年06月0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常山县卫生健康局与张雨民、张晓翠(2015)衢常执非字第4号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822执恢73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潘友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景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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