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与广州斯凡商贸有限公司,镇平普瑞尔实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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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704号案件名称
李帅与广州斯凡商贸有限公司,镇平普瑞尔实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帅;广州斯凡商贸有限公司;镇平普瑞尔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5704号 原告:李帅,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广州斯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平安一西一巷22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J5B1A。法定代表人:曾令新。被告:镇平普瑞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晁陂镇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1765807159。法定代表人:李东华。原告李帅与被告广州斯凡商贸有限公司、镇平普瑞尔实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帅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帅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帅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文峰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汪 娇书记员 杨黎妮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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