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邯郸市漳河林场、郭少军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1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184号
  • 案件名称

    邯郸市漳河林场、郭少军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邯郸市漳河林场;郭少军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184号原告:邯郸市漳河林场,住所地:磁县城南10公里。法定代表人:马文林,该林场场长。被告:郭少军,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漳河林场与被告郭少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漳河林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漳河林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漳河林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邯郸市漳河林场负担。审判员  陈宏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