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青杰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5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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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5197号案件名称
曹青杰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曹青杰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5197号被执行人:曹青杰,男,1998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曹青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移送执行书:被告人曹青杰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曹青杰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491.36元,发还相应的被害人。本案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执行,经审查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曹青杰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曹青杰名下的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曹青杰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通过委托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对曹青杰名下的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曹青杰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此外,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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