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世嘉星海小区业主委员会、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81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8113号案件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区世嘉星海小区业主委员会、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世嘉星海小区业主委员会;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8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世嘉星海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富静园41号1-12-1。负责人:王玉华,该业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军,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北二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6580955XR。法定代表人:薛满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来,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世嘉星海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6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沙河口区世嘉星海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审判程序违法。1.被上诉人根本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一审却予以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小区自治管理的执行机构,上诉人作出选聘、招聘物业服务企业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结果和行为未对被上诉人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未对被上诉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上诉人在选聘、招聘新的物业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情形,也未证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依法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后,所作出的决定侵害了被上诉人何种合法权益。恰恰相反,由于被上诉人拒绝离场、拒绝移交物业资料,却给上诉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一审法院法官应当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审理本案的一审法官与(2021)辽0204民初1914号案件的法官为同一法官。二、上诉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和增补委员、变更委员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第十六条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9号)明确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因此,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意味主体资格灭失,就不存在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据相关法律,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不会因为任期届满或者被政府行政撤销备案就不存在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所以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有全体业主承担。更何况,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在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并且换届选举未结束,法律地位和法律主体资格一直延续有效,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直到下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并依法完成交接和备案后才会终止结束。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于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11月14日期间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所做的决议无效;2.判令被告于2021年4月5日起在全国范围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被告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招标决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世嘉星海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8年6月16日,任期3年,现任期已届满,且未完成换届选举,因本案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已不能继续履职,为更好的保护全体业主的民事权益,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原告可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另行起诉,故本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5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一审裁定驳回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二审案件,而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一审驳回其起诉并未上诉,本院对一审裁定予以维持。至于双方争议的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的情况下,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实体一直存在,而业委会委员是业主委员会的“从业人员”,只是具体实施业主委员会具体事务的人员而已,业主委员会并不因业委会委员任期届满而不复存在,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世嘉星海小区业主委员会目前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况且,一审裁定也未否认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世嘉星海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仅认为本案目前不宜继续审理而已,该处理未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大勇审判员 王 迪审判员 王慧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建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范树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915号 下一篇 范信枚、常德楼一兰创意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26执1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