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树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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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915号案件名称
范树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范树方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915号被执行人范树方,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范树方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15)黔盘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树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8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财付通账户内有175.99元,被我院依法冻结,其名下无车辆登记,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并委托富源县人民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富源县自然资源局无房产登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15)黔盘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紫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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