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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刘柱、王换换等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3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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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657号
  • 案件名称

    王刘柱、王换换等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刘柱;王换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
  • 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02执36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1975513WY,负责人:马永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刘柱,男,汉族,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现住横山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换换,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佳县人,现住横山区,系王刘柱的妻子,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与王刘柱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公证处作出的(2021)陕榆阳公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钟某某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刘柱、王换换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分行借款本金和利息304327.7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46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暂不能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802执36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改 琴审 判 员  张    锐审 判 员  朱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  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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