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信与金铁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926号案件名称
王文信与金铁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文信;金铁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26号原告:王文信,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金铁军,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朝鲜族,职员,住吉林省通化县。 王文信诉金铁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王文信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文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奕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喜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436号之二 下一篇 王刘柱、王换换等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36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