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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逢芝、王勇等生命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津民申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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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民申2141号
  • 案件名称

    辛逢芝、王勇等生命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辛逢芝;王勇;天津尚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段继会
  • 案件缘由

    生命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民申21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辛逢芝,女,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劲松,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扬,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劲松,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扬,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尚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8号楼509-18。法定代表人:牛帅甲,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段继会,男,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再审申请人辛逢芝、王**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尚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进物业公司)、段继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终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辛逢芝、王**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第一,尚进物业公司对王宇廷的死亡存在过错。王宇廷的直接死亡原因是猝死,但王宇廷本身没有心脏方面的疾病,其死亡前连续夜班工作四小时,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引起急性心肌梗死的常见诱因是过劳。王宇廷去世前将近70岁,尚进物业公司长期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客观上已经存在过错。如果王宇廷尚未退休,尚进物业公司除应支付工资外,还应为其缴纳保险等费用等,雇佣退休人员会省去费用。因此尚进物业公司在雇佣王宇廷的整个过程中,主客观均存在过错,而王宇廷的死亡与尚进物业公司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仅判决尚进物业公司补偿再审申请人五万元,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王宇廷受雇于尚进物业公司负责夜班保安工作。2020年5月15日夜间,王宇廷在工地现场出现身体不适,后经天津市北辰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王宇廷死亡时间为2020年5月16日0:05,死亡原因为猝死。首先,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故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王宇廷系猝死,再审申请人未能证明王宇廷猝死与其所从事的尚进物业公司的工作有关,故本案亦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定尚进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辛逢芝、王**关于尚进物业公司对王宇廷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辛逢芝、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砚丽审判员  王 倩审判员  董声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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